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按《勞動法》第98條規定,勞工必須停止工作而原因屬資方所致就可享有全額工資。另外,因停電、停水、不是僱傭勞工者、勞工造成的原因,或各客觀原因,如:天災、火警、疫情、按國家權力機關的要求遷移活動地點,或因為經濟原因必須停止勞工的工作時,雙方可協商有關工資問題,但不可低於政府規定的區域最低工資。
這樣,按上述的場合,你不按合同上工作日工作的原因不是你的錯,而是公司不安排。因此,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給你發放全額工資。在公司證明不可安排工作日由客觀原因所致,或是為經濟原因時,就可以與勞工協商有關工資問題。公司未與勞工協商,擅自扣除工資的行徑是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