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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佔馬路、人行道經營如何處罰?

第十二郡盛春坊讀者阮秋明問:通往我們住房的道路寬度僅約兩米,若有兩輛車並行,這輛車須停下以給另一輛讓路。街區裡有1戶人家每天上午都擺放桌椅以賣早餐,導致道路更狹窄。街坊組長屢次提醒,但霸佔狀況依然如故。請問,對霸佔馬路作為買賣地方的行徑如何制裁?
霸佔馬路、人行道經營如何處罰?(示意圖源:互聯網)
霸佔馬路、人行道經營如何處罰?(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黃文農律師答:你所提出的狀況是我們常在各都市小巷看到的事情。使用交通道,包括巷道作為買賣地方的行徑將受行政處罰。

2016年第46號《議定》第12 條第4款b項規定,在陸路和鐵路交通領域中,使用都市馬路及人行道以聚集買賣、提供飲食勞務、展銷商品、維修機械設備、洗車、安裝招牌等行為,個人將被罰款200萬至300萬元,組織將被罰款400萬至600萬元。

您可以向坊人委會反映相關問題以採取處理措施。根據第46號《議定》,坊人委會主席有對陸路交通領域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為400萬元,縣級人委會主席有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達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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