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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高利貸“特效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日前已頒佈的2021年第1號《決議》,對據2015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處理“在民事交易中放高利貸”罪作出具體的指引。這些指引獲視為整治放高利貸行為的“特效藥”。
貼在電線桿、電器櫃上的放貸廣告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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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定犯罪行為
公安部所屬刑警局(C02)最近對涉及“在民事交易中放高利貸”行為的陶春勝(31歲)和其他6人進行扣押。在調查後,C02確定,陶春勝和其妻子范氏翠姮(32歲)在本市租用公寓給來自海防市的“同夥”居住,專門放高利貸。陶春勝夫妻和同夥在互聯網、社交網上登載廣告;與銀行、財政中介勾結以接近需要貸款用於經營、投資、買賣或需要償還銀行貸款的人。陶春勝團伙收取的年息視貸款期限(每天或每半個月)而定,從300%至1000%。據調查機關稱,一些人儘管已向陶春勝和同夥支付數百億元的利息,但仍未能償還本金,甚至積累成更高的債務。在許多場合,該團伙向債務人施壓,要求債務人將房地產、汽車轉讓給他們。

以上是職能機關查處的放高利貸事件之一。實際上,不完全能夠查出和整治所有類似的事件,因為利率沒有如上述事件那麼“宰人”或非法取得的款項不大,將難以發現。市律師團陳德鳳律師評價,第1號《決議》明確地規定“在民事交易中放高利貸”罪,為對此行為調查、起訴、審判工作創造順利條件。

在第1號《決議》頒佈之前,法律未有規定如何是非法獲利,也未指引對於本金和非法取得的款項,須納入國家基金還是須向當事人退還。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為排解這些羈絆已作出指引,但沒有明確地規定因放高利貸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場合。第1號《決議》已明確地指出因“在民事交易中放高利貸”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場合。例如,多次作出放高利貸行為,每次非法獲得的款項不到3000萬元,但非法收取的總額為3000萬元以上,且從未受行政處罰,將要承擔關於“放高利貸”罪的刑事責任。陳德鳳律師告知:“據2015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於‘在民事交易中放高利貸’罪,最低罰款為5000萬至2億元,或受管制至3年,或被判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不遺漏罪犯
360法律公司經理阮知德律師分析說,放高利貸的本質是民事活動,但對社會來說是危險的行為,所以第1號《決議》還指引“處理與犯罪直接有關的物品和金錢”。與《刑法》規定的制裁措施相比,這些指引具更強力的制裁作用。因此,嚴處放高利貸弊端的法理走廊已更完善,但為了有效地懲處這罪犯,需要與有關機關密切配合及時、盡快地接收告發罪犯的資訊、檢舉。

市律師團黎忠發律師對上述的觀點表示贊同並評價,作出明確指引的第1號《決議》將是公安機關對放高利貸行為予以行政違規處罰或起訴刑事案的重要依據。屆時,公安機關的起訴決定、調查結論不會不得到同級檢察院批准。黎忠發律師評價:“第1號《決議》  在不遺漏犯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根據第1號《決議》,若放高利貸者採取多種不同手段討債(例如: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精神威脅、造成傷害、對健康造成損害或作出其他行為以討債),將要對相應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陳德鳳律師勸告,當借款人受到貸款人的威脅或騷擾時,要盡快向地方公安機關舉報及提供資訊,以便調查機關有更多依據對相應的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據第1號《決議》,“放高利貸”是指以比《民事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利率高5倍以上的利率放貸行為(按協議的貸款年息不超過20%;若協議沒有註明,則年息將為10%)。若以其他財物(不是金錢)放貸,職能機關和有關各方須在轉交貸款財物時將其兌換為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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