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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獲享生育制度?

第七郡讀者周氏金問:胎兒因病理性生長受限,故醫生指定要進行人工流產,女勞工可否獲享生育制度?該制度如何計算?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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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保機關回答:根據2014年《社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女勞工流產、墮胎、死胎或因胎兒為病理性生長受限而須墮胎時,將按權力診療單位的指定獲享生育制度。最多休假日數的規定如下:若胎兒5週以下,將獲休假10天;胎兒滿5週至13週以下,休假20天;胎兒滿13週至25週以下,休假40天;胎兒滿25週以上,休假50天。上述生育制度休假時間包含節日、春節假日和例假。

《社保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工按第卅二、卅三、卅四、卅五、卅六和卅七條規定獲享生育制度,此制度按如下計算:一個月所享的金額等於休產假前6個月所計算繳納社保費的平均薪資。若勞工繳納社保費未滿6個月,將按《社保法》第卅二、卅三條、第卅四條第二、第四、第五、第六款,以及第卅七條的規定享生育制度,是按已繳納社保費月數來計算社保額。對於按《社保法》第卅二和第卅四條第二款規定獲享一日社保額的場合,獲享生育制度的計算是按月數除以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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