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錯款項入他人賬號是匯款者的錯,但不是以此為由而收款者可非法侵佔和使用該款項。據2015年《民事法》第五百七十九條有關歸還非法佔有財物義務的規定如下:非法佔有、使用他人財物者必須向原主、財物所有者歸還;如果找不到原主或財物所有者就把財物轉交給國家職權機關。(《民事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場合除外)。因此,匯款錯誤時,收款者有義務將款項歸還原主。
收款者蓄意不歸還就被視為非法佔有,視收款者的行為而採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措施。據2015年《刑事法》於2017年修訂及補充的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錯誤匯款從1000萬元至2億元時,如果收款者蓄意不把款項歸還給原主、合法管理者或轉交給職權機關就被處罰1000萬元至5000萬元罰款,被處罰管制2年或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至於非法佔有2億元以上的場合,就被處罰1至5年有期徒刑。對匯款錯誤的款項在1000萬元以下的場合,按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十五條第二款e項規定,收款者將被行政處罰從200萬至500萬元。對於收款者是某個單位、組織就被處罰至1000萬元。”
一旦發現匯款錯誤,匯款者須馬上向銀行通知。銀行隨即聯繫收款者,通知此事並建議歸還。現行法律尚未規定銀行可以單方面凍結客戶的賬號或隨意扣除收款者的款項。對於收款者拒絕歸還的場合,匯款者可具稟向公安機關申訴,請求協助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收款者應該與銀行或匯錯款項者配合,把款項歸還原主,以免受到法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