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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新政策自今年12月份起生效(下)

公務員自今年12月10日起不再必須持有外語和信息學證書。
公務員自今年12月10日起不再必須持有外語和信息學證書。
所有勞工都獲享
失業保險基金補助政策
據2021年第28號《決定》,2021年12月20日是已停止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參加失業保險但在2021年11月30日時段尚未領取補助金的勞工提交領取失業保險基金補助金卷宗的最後期限。另外,據第28號《決定》,2021年12月31日是保險機關向勞工支付補助金的最後期限。

勞工還要注意,2021年12月31日是審議按第68號《決議》對暫緩履行勞動合同、無薪停職、離職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工支付補助金的最後期限。第68號《決議》只在從2021年5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期間對暫緩履行勞動合同、無薪停職、離職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工提供補助。
許多關於強制性消防保險
新規定出台
修訂、補充2018年第23號《議定》的2021年第97號《議定》提出許多與強制性消防保險證書簽發工作有關的新規定。

據此,自今年12月23日起,保險公司將可以自行設計強制性消防保險證書,而不再使用2018年第23號《議定》1號附錄規定的固定表格。但在證書上須註明第97號《議定》第7a條規定的各項內容,包括:

a)保險公司、投保者、獲保險者的名稱和地址。
b)屬於哪個單位名單(註明屬於哪個消防法律規定的潛伏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名單)。
c)獲保險的財產地址。
d)獲保險的財產。
đ)保險金額。
e)保險扣除額。
g)保險期限。
h)保險費率、保險費。
i)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熱線電話號碼。
k)保險證書簽發日期、月份和年份。

另外,第97號《議定》的另一新內容是允許保險公司簽發電子強制性消防證書,為購買保險活動和權力機關的檢查工作創造順利條件。

據第97號《議定》,自今年12月23日起採取的強制性保險費率和扣除額(據消防規定是適用於潛伏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如下:

保險費率=最低保險金額x保險費率。

根據新的收費表,年保險費率有一些改變,具體如下:

-電影院:從0.15%減為0.1%。
-工業炸藥生產、經營、保管、使用單位:從0.35%增至0.5%。
-火力發電廠:從0.1%增至0.15%。
-水力發電廠和其它一些發電廠:從0.07%增至0.12%。

同時,第97號《議定》還加入對潛伏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的年保險費率,以符合2020年第136號《議定》規定的潛伏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名單,例如:

-地鐵工程:保險費率為0.1%和0.12%。
-空中交通管制塔台:保險費率為0.08%。
公務員不再必須持有外語和信息學證書
自今年12月10日起生效的2021年第89號《議定》規定關於對幹部、公務員、職工的培訓課程證書,具體如下:

-胡志明國家政治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培訓、培養單位;培訓、研究單位負責簽發獲交付實現的培訓課程證書。

-職工若持有法律規定的執業證,就可以代替按相應專業職工職稱標準舉辦的培訓課程證書(新規定)。

-幹部、公務員、職工;鄉級幹部、公務員、職工培訓課程證書可在全國上使用。內務部對證書管理、使用和表格作出指引。

另外,第89號《議定》所屬值得注意的內容之一是正式不再要求職工須就讀外語、信息學培訓課程,只需要就讀政治理論;國防和安寧知識;國家管理知識和技能;工作崗位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第89號《議定》也不再規定公立事業單位領導、管理公務員(如公立學校校長)須按第101 號《議定》參加培訓、培養課程。
對使用國家財政預算
出國留學者的標準
這是關於越南公民出國學習、講授、科研和學術交流的2021年第86號《議定》規定的內容 之一。

據此,使用國家財政預算出國留學的越南公民必須滿足以下標準:

-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質、道德。
-沒有在受到紀律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期間。
-具有滿足助學金課程所需的專業文憑、  證書、外語水平以及滿足助學金課程要求的其它條件。
-直接管理的機關允許出國留學(對於正在機關工作的場合)。
-滿足現行幹部、公務員、職工培訓、培養規定和黨的規定(對於幹部、公務員、職工是黨員的場合)。

2021年第86號《議定》自今年12月1日起生效,取消2013年第5號《決定》。
放寬大學講師晉升條件
教育與培訓部於今年11月10日頒佈關於對在公立師範高等院校和大學教育單位講授的職工(總稱為公立大學講師)的考試或職稱晉升審核標準、條件的2021年第31號《通知》。

據關於升職考試的2017年第18號《通知》和關於升職審核的2018年第8號《通知》,對大學講師升職的條件之一是截至卷宗截至日期獲評價已連續3年良好地完成任務。

2021年第31號《通知》已按“放寬”的方向修訂上述的條件。具體是,當低級別大學講師獲審核、考試晉升到上一級職稱時,只需在晉升年度前一個工作年度良好地完成任務。

另外,第31號《通知》還規定,在是否考得上升職考試一事不取決於科學工程成績,而以專業、業務活動的成績,包括科技任務的成績、研究生指引結果等為依據。

2021年第31號《通知》自2021年12月2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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