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建議各省、中央直轄市的勞動與榮軍社會廳與各省勞動聯團、各相關機關配合,在當地主持普及、指引落實上述《決議》,其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內容:僱主讓勞工加班要符合《勞動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和《決議》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即一年加班時數不得超過300個小時。自今年4月1日起,一年加班時數滿300個小時的勞工每月可延長加班時數自40個小時至60個小時。在遵守《決議》有關加班時數規定的同時,必須充分遵守《勞動法》有關加班時數的其他規定以及《勞動法》各指引文本(已規定一天加班時數上限;加班的工酬;徵得勞工同意加班的若干內容;當一年加班時數在200個小時以上要另行通知)。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強調,根據《決議》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年給勞工安排加班時數自200個小時至300個小時的僱主須遵守《勞動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款和第145號《決議》第六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與榮軍社會廳申報。第17 號《決議》的各項規定生效至今年12月31日為止,國會決定延長落實時間的場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