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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項目補償時間為 300 天

市資源與環境廳最近向市人委會呈遞報告,闡述在國家回收土地時,為縮短補償、輔助、安置工作各環節的時間制定特殊機制的作用和效果。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據該廳表示,目前本市有3類項目須完成補償、輔助和安置的工作。據此,截至去年6月,2014年7月1日之前(2013 年《土地法》生效)審批的補償、輔助和安置方案,有133個項目仍未完成回收和補償工作(目前有24個項目已得到移交場地)。餘下未解決的場合仍在審議,以於今年內完成補償工作。按照市人委會第23 號《決定》獲審批的124個項目中,有63個已移交場地。此外,還有214 個項目採用本市最近頒佈的第28號《決定》的補償、輔助和安置政策。

市資源與環境廳認為,第28號《決定》的機制、政策已按照有利於民眾來調整和補充。與此同時,該《決定》也嚴密規定項目的程序和手續,因此“有依據確定,該項目將早日完成補償、輔助和安置工作,並能順利動員民眾移交場地。”據該廳指出,採用縮短補償、輔助、安置各環節時間的特殊機制之後,從收到土地回收通告日開始,完成此工作的時間起碼是300天。
若按照之前的做法,必須花一年半至兩年才能完成一個項目的場地補償、清拆。然而,對於回收土地面積大的項目,全部住房、土地被收回,須安置或不夠條件安置、但沒有其他住處的場合很多,所以要複查、補充輔助政策,並確定恰當的時間,以完成補償工作。

據資源與環境廳所屬補償、輔助和安置科科長陳明詩表示,縮短時間為300天一事僅能在有利、民眾同意率高和各郡縣決心做的條件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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