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知德律師回答:ATM卡是銀行發行讓用戶自行交易,如:查看賬戶餘額、存款、提款、匯款、結賬的銀行卡。
使用AMT者分為兩個對象:卡主 和附屬卡的卡主(與卡主共享賬戶的對象。)
卡主被視為與發行卡的銀行簽訂合同的個人或組織。
附屬卡的卡主是卡主通過承諾文本允許與卡主共享賬戶的人。
據國家銀行2016年頒行的第19號《通知》第十六條(2017年修訂補充的第26號《通知》)規定,使用銀行ATM者的年齡如下:
對於卡主:
滿18歲以上,按法律規定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使用借記卡、信用卡、預付卡;
滿15歲至未滿18歲、不被限制或取消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使用借記卡、信用卡、預付卡;
對於附屬卡的卡主:
附屬卡的卡主只能根據主卡允許的範圍使用,但要遵守下面規定:
滿18歲以上,按法律規定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者可使用借記卡、信用卡、預付卡;
滿15歲至未滿18歲、不被限制或取消民事行為能力、獲法律代表人通過承諾書允許的人可使用借記卡、信用卡、預付卡;
滿6歲至未滿15歲、不被限制或取消民事行為能力、獲法律代表人通過承諾書允許的人可使用借記卡、信用卡、預付卡;
對於使用ATM卡者是外籍人士務必獲允許在越南居留從12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