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與同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友信律師回答:根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2015年第59號《通知》和第47號《通知》,對於享有由僱主決定薪金的勞動者,從2018年1月1日起繳納社保費的月薪包括:勞動合同中所註明的薪資、津貼(職務,責任,繁重、毒害、危險工作,工齡,車馬費和其他類似的額外津貼),以及勞動合同註明並經常領取的具體補充款項。因此,企業想將繳納社保費的月薪調低時,須先與勞工達成薪資、津貼和補充款項的協議。雙方達成協議,修改勞動合同內容後,才可以辦理相關手續將繳納社保的月薪調低。值得一提的是,繳納社保的月薪不可低於區域基本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