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安機關決定起訴我外甥,因為該名男子的傷殘度達11%。我家庭不接受上述傷殘鑑定結果,並要求公安機關重新作司法鑑定。但那名男子不同意重新鑑定,一直要求公安按原有鑑定結果起訴我外甥。
請問,對於受傷者不同意 重新作司法鑑定的場合,要怎麼辦?
市律師團丁文良律師回答:根據有關押解問題的2015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b項規定,對於持有訴訟權機關的徵求專家對要求傷殘鑑定的《決定》,但受傷者拒絕,並非因不可抗力的理由或客觀阻礙 的場合,就可以對受傷人進行押解。
根據上述規定,受傷者必須作司法鑑定傷殘度以確定有沒有犯罪行跡。若訴訟機關已頒行司法鑑定《決定》,受傷者非因不可抗力的理由或客觀阻礙而拒絕鑑定,就被押送去進行鑑定。
此外,有關司法鑑定問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規定,一旦懷疑首次傷殘的司法鑑定結論不正確,就要重新鑑定。理所當然,鑑定工作將由另一人來負責。
司法鑑定機關自行或按訴訟參與者的建議決定重新作司法鑑定。對於要求司法鑑定者不接受鑑定要求的場合,須書面通知鑑定建議者並提出明確的理由。
對於上述場合,因嫌犯懷疑司法鑑定結果,有權建議調查機關重新鑑定。若調查機關要求受傷者重新鑑定,但他不執行,調查機關有權拒絕受理,因為案件沒有足夠依據來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