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律師團阮德政律師答:按《環保法》第84條,埋葬、火葬區須符合規劃;其位置、距離須具備有關環境衛生、居民區景觀的要求,以及不導致水資源和環境污染。
有關公墓和火葬單位建設、管理、使用工作的第23/2016號《議定》第3條第4款規定:“死者須安葬於公墓,對於在教堂、寺廟、宗教聖殿安葬的場合,須確保環境衛生及須獲得受省級人委會予以權力下放的各級人委會的批准。”
因此,在居民區園地,而不在公墓埋葬死者可能引起水資源污染,影響附近各民戶的生活環境。此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然而,法律至今仍未提出具體的制裁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