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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新公司 必須對原有勞工負責任

平新郡平治東坊陳芳娟讀者問:我多年來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獲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如今,公司老闆給勞工一份期限為12個月在舊的工廠工作的勞動合同,但公司名稱已獲更改,原因是老闆與生意夥伴共同成立。因此,我是否該在原來的公司做辭職手續?新的公司對我多年來在原來公司的工作資歷有何責任?
成立新公司 必須對原有勞工負責任

市勞動聯團法律諮詢中心回答:據勞工所提供的情況,法律只承認僱主是一個獨立法人,與公司合作夥伴沒有任何關係。按你的場合,勞工已與2家不同的公司簽訂2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規定,勞工有權同時與多名僱主簽訂多個勞動合同。

如果原來的公司對勞工不做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工也不申請離職,原則上,勞工與原來公司的僱主之間所簽訂的無期限勞動合同仍有效。原來的公司必須給勞工發放工資到勞動合同終止為止。對於已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勞工,如果需要,必須建議原來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和發放各項津貼。因為,原則上,新的公司是另一個獨立體,與原來公司的責任毫無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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