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杜青忠律師回答:此前,據國防部的2010年第167號《通知》第四條第二款d點,對於在面部、頸部和手部(臂下方三分之一處)、腳(大腿下方三分之一處)等顯露位置以針刺方法紋上令人反感的可怕、奇怪、具煽動、暴力性圖案的場合,不傳召入伍。
但2010年第167號《通知》的效期已屆滿,並以2015年第140號《通知》,後來以2018年第148號《通知》(正生效)取代。據此,不再提及紋身者不被傳召入伍的規定。
對於利用紋身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場合,據2013年第120號《議定》第六條第二款,被視為有在體檢中作弊以逃避入伍的行為,並被罰款200萬至400萬元及強制接受軍事義務體檢。
據2016年第50號聯席《通知》,公民若有紋身,而其內容是反對政府、分裂民族,有奇怪、暴力形狀;在面部、頭部、頸部、臂下方二分之一處、大腿下方三分之一處等的顯露位置紋上令人反感的圖案、字樣,紋身面積佔背部、胸部、腹部二分之一以上等,將不得到傳召入伍。
此前,於2020年9月,國防部在回答選民的建議時肯定,與紋身有關的規定是在傳召公民入伍工作中政治、道德標準內容之一。
每年,國防部都指導職能機關組織吸取經驗,並對甄選、傳召公民入伍工作作出詳細的指引(包括關於紋身的具體標準)。因此,徵兵質量逐步提高,防止公民利用紋身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情況。
同時,據國防部,在甄選公民入伍的過程中,地方軍事義務委員會和體檢委員會確保按2016年第50號聯席《通知》嚴格地組織初選、體檢,避免被利用或讓有紋身的公民入伍,令人反感,影響到革命革命軍人的形象和作風。
對於公民利用紋身或在體檢過程中作弊或有其它行為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場合將受嚴懲,旨在確保各地方的甄選、傳召公民入伍工作中得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