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徐進達律師回答:根據現行規定,未有規定遺失駕照兩次以上,就要重新參加駕照考核的文本。
2017年第12號《通知》第三十六條規定,“遺失駕照者,而駕照尚未逾期或逾期3個月以下,將獲重新簽發(不規定遺失1次或2次)。
對於遺失駕照或駕照逾期3個月以上,考核管理機關的 卷宗記錄姓名,不被職能部門吊銷及處理的場合,第12號 《通知》規定,從提交合法卷宗之日起的兩個月後須重新參加考核。
若駕照逾期3個月以上至1年以下,須受理論考核。若駕照逾期1年以上,須受理論和實行考核。
因此,你的駕照尚未逾期,故可以聯繫交通運輸廳的卷宗接受和退還部門以繳納駕照重新簽發卷宗。
重新簽發駕照的卷宗包括:重新簽發駕照的申請書(規定表格)、符合駕照的原有卷宗、由權限醫療單位按規定簽發的駕車者體檢證書(重新簽發A1、A2和A3駕照的場合除外)、人民證或公民身份證副本等。
對於遺失駕照兩次以上的規定,只是交通運輸部此前徵求民意的第12號《通知》修訂草案規定,但該草案得不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