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中央政治局《結論》中提出的6項試行模式,在開展落實時都獲明確與具體化落實對象、明確事件、明確責任,並有權力分級和下放事宜。具體如下:在具備條件的地方試行黨委與政府具有職能、任務相同的省縣一級專業機關襄理和參謀機關兼任首長職務。
至於在具備條件地方試行黨委襄理和參謀機關與專業機關(或參謀)屬於具有職能、任務相同的省一級和縣一級人委會合為一體,黨中央政治局責成省委和中央直轄市委常務處根據地方的具體情況和條件,主動甄選地方機關,建立、審批與集中領導、指導落實試行模式。有關省一級企業機關黨部重組獲責成省委和中央直轄市委根據地方實際情況,主動甄選模式,制定、審批提案和各項具體規定,並領導、指導有關省級企業機關黨部按照3方案之一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