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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宗教與信仰法》

於2016年11月18日召開的第十四屆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自2018 年1月1日起生效的《宗教與信仰法》。這項法律共有9章和68條,包括:
《宗教與信仰法》一書封面。(圖源:互聯網)
《宗教與信仰法》一書封面。(圖源:互聯網)
-第一章:各項總則(包括5條,從第一條至第五條),規定關於適用範圍和對象;解釋詞語;國家對確保信仰、宗教自由權的責任;越南祖國陣線的責任和被嚴禁的各種行為。

-第二章:信仰、宗教自由權(包括4條,從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關於信仰、宗教自由權;宗教組織及旗下宗教組織的權利;在越南合法居留的外國人的信仰、宗教自由權;組織、個人對實施信仰、宗教自由權的義務。

-第三章:信仰活動(包括6條,從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關於信仰活動組織原則;信仰單位代表人、管委會;信仰活動登記;定期信仰集會舉辦工作;首次信仰集會、獲恢復的信仰集會,或有更改的定期信仰集會舉辦工作;信仰集會舉辦工作所得收入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章:集中宗教生活、宗教活動登記內容(包括5條,從第十六條到第二十條),規定關於集中宗教生活登記條件;集中宗教生活登記證書申辦程序、手續和審批權限;獲發給宗教活動登記證書的條件;宗教活動登記證書簽發程序、手續、權限;宗教組織在獲發宗教活動登記證書後的活動。

-第五章:宗教組織(包括22條,從第二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關於宗教組織公認條件;宗教組織公認程序、手續、權限;宗教組織的憲章;憲章修訂;宗教組織的名稱;宗教組織更改辦事處地址;旗下宗教組織的成立、分裂、合併;旗下宗教組織成立、分裂、合併條件;旗下宗教組織成立、分裂、合併審批程序、手續、權限;宗教組織、旗下宗教組織的法人資格;宗教組織、旗下宗教組織的解體;加封、委任、選舉、推選神職人士;關於獲加封或推選為神職人士者的通報;為獲委任、選舉、推選當神職人士註冊;神職人士、出家人調度工作;撤銷、免除神職人士的職務;宗教培訓單位成立條件;宗教培訓單位成立程序、手續;宗教培訓單位的活動;關於越南歷史和越南法律的學科講授課程、內容指引;開設宗教培訓班;宗教培訓單位的解體。

-第六章:宗教活動;宗教組織的出版、教育、醫療、社會輔助、慈善、人道活動(包括13條,從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關於宗教活動名錄通報;宗教組織、旗下宗教組織的會議;宗教組織、旗下宗教組織、獲發給宗教活動登記證書的組織的大會;在宗教單位之外、合法地點舉辦的儀式、傳教活動;在越南合法居留的外國人的宗教性聚會生活;在越南居留的外國組織、個人的宗教活動、與宗教有關的國際關係活動;在越南宗教培訓單位學習的外國人;在國外參加宗教活動、宗教培訓課程;涉外的加封、委任、選舉、推選活動;宗教組織、旗下宗教組織、神職人士、出家人、宗教信徒的國際關係活動;加入外國宗教組織;有關出版、生產、出口、進口文化品活動;教育、醫療、社會輔助、慈善、人道活動。

-第七章:信仰單位、宗教組織的財產(包括4條,從第五十六條到五十九條),規定關於信仰單位、宗教的財產管理與使用工作;信仰、宗教單位的土地;信仰、宗教工程的改建、修建、新建;信仰、宗教工程遷移問題。

-第八章:信仰、宗教領域國家管理和違規處理(包括6條,從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關於信仰、宗教領域國家管理內容;國家對信仰、宗教管理責任;關於信仰、宗教的專業監察;與信仰、宗教有關的申訴、檢舉、起訴;關於信仰、宗教的法律違反處理工作;對執行公務中違反信仰、宗教法律的幹部、公務員處理工作。
-第九章:實施條款(包括3條,從第六十六條至六十八條),規定關於生效日期;轉接條款和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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