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據2015年《勞動衛生、安全法》第38條第二款a項有關使用勞工者對遭勞動事故者的責任規定如下:
給遭勞動事故或職業病的勞工結算從初步急救、急救至治療痊癒的所有醫療費。具體是,使用勞工方必須結算以下費用:
對參加醫保的勞動者,必須結算與其共同支付的費用及那些不屬於醫保支付名錄的費用。
在醫療鑒定委員會,勞工使用方介紹勞工前往鑒定勞動能力後,所得出的結論為:勞工勞動能力下降5%以下。此醫療鑒定的費用將由勞工使用方支付。
對不參加醫保的勞工, 勞工使用方必須結算全部醫療費用。
此外,在2015年《勞動衛生、安全法》第38條第六款還規定,勞工使用方必須按法律規定,為遭勞動事故、職業病勞工介紹前往鑒定勞動能力下降的程度、獲治療、調養及復原勞動能力。
經醫療鑒定之後,如果你的勞動能力下降5%以上就可以建議公司設立卷宗,按規定為你解決享有勞動事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