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在行政手續處理過程中,人民直接遞交卷宗時可以選擇以下方式:遞交原件的副本、副本與正本對照、核實副本。
對於通過郵寄服務遞交行政手續卷宗的場合.人民須向職能部門遞交有公證的證件副本。上述方案獲用於公安部、國防部管理範圍,以及教育與培訓、科技、交通運輸、航海、勞動、財務、內務等領域的多項手續。
此前,從2011年至2020年階段的國家行政改革總體計劃制定至2020年目標,人民與企業對行政手續的滿意度達逾80%。此外,幹部、公務員、職員隊伍的人數及結構合理。所有行政機關工作職位重組人事結構。
根據2015年第23號《議定》,核實權力獲規定如下:
●鄉、坊、鎮人委會(總稱鄉級人委會)的權力和責任:
a. 將由我國權力機關簽發或證明的證件和文本副本核實。
b. 核實各證件和文本的簽字,核實翻譯人的簽字除外。
c. 核實有關房地產的合同和交易。
d. 根據《土地法》規定,核實有關實施土地使者權益的合同和交易。
đ. 根據《住房法》規定,核實住房合同和交易。
e. 核實遺囑。
g. 核實拒絕接受遺產的文本。
h. 核實分配資產的協議文本和繼承遺產的申報文本,而遺產是c、d、đ項所規定的財產。
鄉級人委會主席與副主席簽字核實並蓋鄉級人委會印章。
●公證員有權力和責任“將由我國權力機關、組織,由外國權力機關、組織,由越南權力機關、組織與外國權力機關、組織連結簽發或證明的證件和文本副本核實。”;核實各證件和文本的簽字,核實翻譯人的簽字除外,同時蓋公證單位印章。
●核實原件副本、簽字、有關房地產的合同和交易、遺囑,不附屬於核實要求者的住處。
●對於有關土地使者權益的合同和交易,須在土地所在地的鄉級人委會核實。對於有關住房的合同和交易,須在住房所在地的鄉級人委會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