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偽造藥物是罪惡而且是被法律禁止的行為。第185號《議定》中有關經營偽造藥品規定,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和造成後果可被行政處罰。具體是,對買賣、進口偽造藥品、偽造的防病藥品,但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行徑,將被處罰比一般經營假貨行徑的罰款金額高1倍,最低罰款金額為100萬元,最高為1億元。
此外,違法者還須承受補充處罰形式和各項克服後果措施,如: 銷毀贓物、驅逐出境、繳納違法行徑所得來的款項、回收已在市場流通的藥品強行銷毀。
對買賣、進口有偽造商人或偽造商人地址的包裝和標籤的藥品;偽造商標或商品名稱;偽造流通註冊號,編碼或偽造其他商人產品或包裝、標籤上印有偽造的來源、生產、包裝地的貨物將被罰款從40萬至6000萬元。
根據經營偽造藥品所造成的實際性質及後果,違規行為可能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罪,據《刑法》第157條規定,最低處罰框架是從2至7年有期徒刑。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行徑將被宣判最高處罰框架是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犯罪者還被罰款從500萬至5000萬元,被沒收一部分或全部財產,免去職務、禁止從事醫藥行業或禁止從事有關醫藥行業1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