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省德惠縣人民法院最近審判有罕見情節的陳玉莉(化名)與其哥哥陳文康(化名)之間財產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贈與土地但不允許轉讓
按陳玉莉向法院提交的控告書,陳文康於2009年7月在其妻子、子女的簽字同意下以手寫證件向她贈與面積700平方米(寬10米,長70米)的地段使用權,附帶“只能世代相承,不得轉讓”的條件。
按這塊地段的紅簿,陳文康持有的面積只有350平方米,其餘的面積是他打算與鄰居互換,但不成,所以他贈與妹妹的實際面積只有350平方米。
在哥哥贈與土地之後,陳玉莉在土地上建屋及管理、使用土地至今。現在,她向德惠縣人民法院提告,要求陳文康繼續實行贈與她其餘的207平方米(按手寫證書是350平方米,但實際面積只207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同時要求取消陳文康夫妻的“不得轉讓”條件。
陳文康夫妻在接受法院傳召工作時,對陳玉莉關於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簽署時間、面積、地段編號、地圖編號、土地位置、手寫證書有各方的簽字、土地從2009年起由陳玉莉管理等內容表示贊同,另外還同意從他正持有的面積向陳玉莉贈與其餘的207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但仍堅決保持要求陳玉莉只能居住、使用土地,而不得向他人轉讓的條件。
法院:不允許轉讓是違法
德惠縣人民法院最近開庭進行初審時認定,儘管各方之間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以手寫方式立下,也沒有按規定辦理證實手續,但由於陳文康自願贈與,所以得到審判委員會接受。
對於陳文康夫妻在贈與土地使用權時附帶的“不得轉讓”條件,審判委員會肯定是違反土地法律。因為民眾一旦獲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就獲享《土地法》和各項落實指引文本規定的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轉讓、出租、贈與等的權利。由此,陳文康夫妻不能限制陳玉莉的土地使用權,其中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之權。
基於上述分析結果,審判委員會接受陳玉莉的控告要求,並宣判陳玉莉充分擁有對陳文康夫妻贈與的地段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持有者有權轉讓、出租土地
2013年《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土地使用者有權按此項法律規定轉換、轉讓、出租、再出租、繼承、贈與、抵押土地使用權和以此注資。
按2013年《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土地使用者一旦獲發證書,就有權轉讓、出租、再出租、贈與、抵押土地使用權和以此注資。對於轉換農業地使用權的場合,土地使用者在有交地、租地決定後,就可實行此權;對於繼承土地使用權的場合,土地使用者在有土地使用權、住房與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證書,或具備條件以獲發證書後,就可實行此權。
若土地使用者獲延遲實行財政義務,或拖欠財政義務,則須先完成所有財政義務,才可實行各有關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