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省東和縣人民法院最近開初審庭審判黎氏蓮(化名)、兒媳婦與阮氏金燕(化名)家庭6人之間關於實行死者留下的財產義務的爭端。
這是一起罕見的訴訟事件,雙方素未謀面,但因交通事故罹難者而須一起上法庭。
被告是違規者
據黎氏蓮敘述,於2015年11月14日,阮氏金燕的丈夫駕駛摩托車撞向其兒子,釀成兩者都死亡。據職能機關判斷,交通事故完全由阮氏金燕丈夫的錯誤所致。因此,黎氏蓮要求阮氏金燕丈夫的各第一順序承繼人須承擔死者留下的財產義務,具體是為其賠償醫治、埋葬和精神損失,賠償金總額為9760萬元。另外,黎氏蓮還要求阮氏金燕丈夫的各第一順序承繼人須賠償逾200萬元的摩托車修理費和對其兒子的兩個孩子提供每人每月80萬元的撫 養費。
不僅如此,黎氏蓮家庭還建議法庭對阮氏金燕丈夫留下的財產(包括阮氏金燕正管理、使用的住房、土地等)定價,以實行賠償。
與此同時,據阮氏金燕和其他各被告表示,阮氏金燕丈夫沒有留下任何財產,其家庭正居住的房地產是別人的。所以,她不接受黎氏蓮家庭對其提出的賠償要求。反而,阮氏金燕家庭要求黎氏蓮家庭賠償埋葬開支、對死者的兒子提供撫養費、修車費和精神損失,總額1億5000萬元。
審判委員會表示,東和縣公安科調查警察機關已確定,阮氏金燕丈夫不在規定車道行駛,撞向黎氏蓮兒子的摩托車,導致兩人都不治身亡。由於阮氏金燕的丈夫已死亡,所以縣級公安調查警察機關不作出刑事案起訴。
由此,阮氏金燕的丈夫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所以按規定,此人須賠償關於生命、財產的損失。但由於此人已死亡,所以其賠償義務將轉由其各第一順序承繼人,包括親生父母、配偶和子女。然而,這些人只須在死者的遺留財產的基礎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順序承繼人須賠償
審判委員會確定,阮氏金燕的丈夫留下的財產價值近1億8900萬元,屬於其夫妻共同持有的財產,未分給繼承人,現正由阮氏金燕管理、使用。為了便於履行死者留下的財政義務,法庭讓阮氏金燕管理死者的全部遺產,並代表其他各第一順序承繼人按法律規定直接實行死者留下的財政義務。
關於黎氏蓮的要求,審判委員會接受各筆合理的賠償款項,包括:生命損失賠償金逾3690萬元、修車費44萬元、為死者的兩個孩子提供截至2018年4月是3770萬元的撫養費。
關於阮氏金燕的反訴要求,由於交通事故完全由阮氏金燕丈夫的錯誤所致,故沒有要求黎氏蓮的兒媳婦賠償的依據。
據此,審判委員會宣判阮氏金燕丈夫的各第一順序承繼人須承擔死者留下的財產義務。具體是,阮氏金燕須代表直接向黎氏蓮家庭賠償逾7500萬元。
與此同時,阮氏金燕還須使用丈夫的其餘款項(在扣除賠償金、訴訟費、定價費之後為近1億零700萬元)繼續向死者的兩個孩子提供撫養費(每人每月65萬元);撫養時間從2018年5月至死者的遺產用完,或直至撫養義務結束(按《婚姻與家庭法》第一百十八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