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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食品衛生安全者 可被罰款至2億元

政府頒行了有關食品衛生安全違規行徑處罰規定的2018年第115號《議定》,取代2013年第178號《議定》。據此,犯下食品衛生安全違規行徑,個人的最高罰款為1億元和組織為2億元。
違反食品衛生安全者,可被罰款至2億元。(示意圖源:互聯網)
違反食品衛生安全者,可被罰款至2億元。(示意圖源:互聯網)
同時,視違規性質及程度而採取附加處罰形式,如:吊銷食品安全條件證書從1個月至6個月、吊銷產品名單公佈接受書從1個月至24個月、從1個月至12個月強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物品及加工工具。
此外,違規個人和組織可能被強制進行若干克服後果的措施,如:強制把違規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佐料、加工工具、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再出口;強制銷毀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佐料、加工工具、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須改正不屬實或導致誤解的資訊;強制改變食品使用目的或重新加工過食品,添加劑、加工工具、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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