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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升徒步者執行交規意識

最近,我在某電視台看到一個報導:在頭頓市范鴻泰街一名男子在過馬路時不觀察,令到一名騎著摩托車駛至的青年為了不想撞他須緊急煞車而連人帶車跌倒,幸好當時從後開來的一輛7座汽車能及時掣住,否則便會發生令人遺憾的交通事故!至於本市,家住第四郡的阿Y曾因過馬路不謹慎造成命案而被第一郡公安起訴,因她在過舊伍倫橋時同一名騎摩托車的青年發生碰撞,令後者跌倒地上而被腦震盪,且在送往醫院急救途中身亡。在經現場勘查後,交警肯定阿Y不按規定過馬路,最後被法庭宣判9個月在庭外接受改造,並須給死者家庭賠償750萬元。
徒步者也須嚴正執行交規以保護他人及自身的安全。
徒步者也須嚴正執行交規以保護他人及自身的安全。
其實,行人不按規定過馬路一事並不鮮見。很多時候我們在街上騎車時,都會遇到不守交規的行人。他們可能覺得 “車子必須閃避行人”,所以在街上走著時經常 “隨心所欲”和 “想過便過”,很少細心觀察從其周邊駛至的車輛,如果被騎車者 “不慎”碰到,就是騎者不對。
有若干人在馬路上 “二人”或 “三人”排列行走,對於車子的往來似乎視若無睹,或有些年輕人在街上走著時還互相開玩笑,手舞足蹈,須令駕車者減速來閃避。我也曾有數次騎摩托車在街上走著時,須為閃避亂過馬路的行人而幾乎發生意外,幸好我騎車的速度慢,所以才可及時掣住,但也被嚇得冒出了一身冷汗!

本市一名交警幹部表示:自從 “有關違犯參加陸路交通規定”的2015年《刑法》規定於今年1月1日起生效後,該規定不再局限於使用交通工具以在街上流通者,還獲擴大至徒步者。具體是,徒步者在過馬路時(是主要原因)導致特別嚴重的交通意外,可能會被徒判刑最高15年。過去期間,本市已懲處多個行人違犯交規場合,甚至有人違規過馬路時被車撞至骨折,可是仍須給車子的損壞作賠償。在河內一些街道,不少人因不按交規在斑馬線過馬路、又或者在斑馬線過馬路但不執行交通燈訊號而被行政處罰時感到意外。

峴港市某交警幹部指出:懲處違犯交規行人以限制交通意外的發生是十分必要,但最為關鍵的,主要是行人的意識尚差,所以才會有違規的態度與行為。因此,欲要減少事故發生,行人必須要懂得自我保護,特別是要嚴正執行交規,須在斑馬線上過馬路和依交通燈訊號來過,慢慢走,甚至過馬路時可舉起一隻手來報訊。
另一方面,各有關部門亦須合理地部署可讓行人走路的人行道,尤其是目前正有不少人行道已被霸佔來經營或做為存車場,令人們無路可行,而被迫在馬路上行走,若不幸被往來的車子碰撞而受傷,那誰要負此責任?是行人、騎車者或非法霸佔人行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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