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范明心律師回答:據2012年《行政違規處理法》規定,被做筆錄的行政違規者必須由權力者立行政處罰的卷宗才能處罰。卷宗包括:行政違規筆錄(即交通違規罰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有關資料及證件並必須寫下筆錄。卷宗必須按法律規定保存。
行政違規筆錄必須制成至少兩份,由開處罰決定書者及違規者或違規組織代表者共同簽字。至於違規者不會簽字可以捺指紋。行政違規筆錄立好之後,交給違規者或違規組織代表者保留一份。
行政違規筆錄必須制成至少兩份,由開處罰決定書者及違規者或違規組織代表者共同簽字。至於違規者不會簽字可以捺指紋。行政違規筆錄立好之後,交給違規者或違規組織代表者保留一份。
對行政違規行為沒有處罰權或超過了處罰的權力,違規筆錄將獲轉交至權力者以進行處罰。如果違規者是未成年人,行政違規筆錄將送至其父母或監護人。
按公安部於2016年頒行的第二號《通知》規定,對於違規者丟失了行政違規筆錄,想繳納罰款及取回車子的場合,必須寫一份具結書向地方政府確認屬實,內容寫明:姓名、年齡、住址及丟失的具體日期。違規者持著這份具結書前往交警辦事處辦理手續。職能機關將審查卷宗及所保存的筆錄、進行核實,然後准許繳納罰款,同時按規定向違規者退回證件(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