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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15歲以下勞工須保證從未侵害兒童

平陽省讀者光英問:我有一家竹藤編織公司,需要招聘15歲以下勞工。我最近得知  僱主若想與未滿15歲者簽訂勞動合同,需書面保證從未有侵害兒童的行為。請問,此資訊正確嗎?關於與15歲以下者簽訂合同的具體規定如何?
僱用15歲以下勞工須保證從未侵害兒童
市律師團裴國俊律師回答:勞動與榮軍社會部頒佈的2020年第9號《通知》規定僱主與未滿15歲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據此,僱用15歲以下勞工的僱主必須按《勞動法》的規定為其安排工作時間、小休時間,以確保學習時間,同時為其做體檢等。

特別是,第9號《通知》第4條規定,與15歲以下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有司法履歷表(由簽發之日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的時間未超過6個月),其中沒有關於侵害兒童行為的犯罪記錄。

-有關於從未因侵害兒童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行政違規處罰的保證書。保證書表格在第9號《通知》附帶的。

據第9號《通知》的這些具體規定有助更良好地保護15歲以下勞工的權益。

該《通知》還詳細規定和指引落實《勞動法》所屬若干與未成年勞工有關的條款,自2021年3月15日起生效的新《通知》將取代2013 年第11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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