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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在暫居地辦理簽發公民身份證手續?

本市寶玉讀者問:我原來的戶口是在富潤郡,但我已經賣掉房子搬到別的地方居住,家人各住各家。現在,我只在位於第四郡的丈夫家登記暫居,未登記常住戶口。請問,我可以在第四郡暫居地辦理簽發公民身份證手續嗎?
可否在暫居地辦理簽發公民身份證手續?
市律師團黎文平律師回答:據公安部2016年第07號《通知》(2019年第40號《通知》修訂、補充)第十六條規定,關於分級解決簽發、更換、補發公民身份證的事宜如下:

縣級公安公民身份證管理機關接受並解決當地登記常住公民所提交申請簽發、更換、補發公民身份證的卷宗。

省級公安公民身份證管理機關負責解決當地登記常住公民申請簽發、更換、補發公民身份證的事。省級公民身份證管理機關還負責給在其他中央直轄省、市登記常住公民更換、補發(不是首次簽發)公民身份證。

故此,首次申請簽發公民身份證的公民須來到登記常住戶口的縣級公安或省級公安機關辦理手續。因此,您的場合須聯繫富潤郡公安辦理。

據2006年《居住法》(2013年修訂、補充)的第二十二條規定,某人屬以下場合就在登記常住名單中被刪除戶籍:死亡、被法院宣佈失蹤或死亡;到國外定居;已經在其他居住地登記常住……

根據上述規定,您的戶口仍在富潤郡而不被刪除。故此,您需要聯繫富潤郡公安以獲得指引辦理首次簽發公民身份證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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