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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晚上10時至翌晨6時不得播放音樂

第二郡阮明心讀者問:我所住的居民區經常辦喜宴、嬰兒周歲、滿月等宴席。每當舉辦宴會都播放震耳欲聾的音樂,喧鬧整個區域,有的葬禮唱歌晝夜不息。我屢次向坊政府舉報,但回答的都是:人生只有一次,怎麼處罰、提醒呢?按規定,播放聲浪太大音樂擾民是否被處罰?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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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律師事務所阮海南律師回答:據文體與旅遊部於2011年所頒行的第4號《通知》第六條第一款e項規定,聲音要確保不超過越南噪聲標準值,還附帶環境與技術部於1998年頒行的第2351號《決定》;從晚上10時至翌晨6時不允許播放音樂。

在社會秩序安全;防範社會弊端;消防;防止家庭暴力等領域,第167號《議定》第六條第一款a項規定,對從晚上10時至翌晨6時造成噪聲擾民的個人進行行政處罰,違規者被警告或罰款10萬至30萬元,其附加處罰是沒收造成噪音擾人的工具。

對蓄意喧鬧、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你應該向區域公安或坊、鄉級人委會舉報以按法律規定解決。

此外,各級地方政府、團體應經常宣傳、呼籲民眾取消那些葬禮中出現的陋習,尤其是日夜不息地唱歌和吃喝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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