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黎文歡律師回答:1993年《土地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國家在落實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南方共和臨時革命政府、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土地政策過程中已給他人交地事宜,國家不承認房地討回問題。”
2013年《土地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繼續肯定上述原則。
此外,2006年第23號《決議》第一條還規定:“國家不審議1991年7月1日前頒行關於房地的主張、政策,以及落實房地管理政策、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事宜。
對於國家在落實房地管理政策、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過程中已管理及分配使用事宜,國家不承認房地討回問題。”
然而,2003年第23號《決議》第三條規定:“若國家在落實房地管理政策與社會主義改造政策的過程中已管理、分配使用,房地所有權持有者迄今遇到住處困難,國家將創造條件為他們改良住處。”
因此,若你們現在遇上住處困難,可以呈文讓職能部門審議,創造條件為你們改良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