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回答:根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2015年2月2日第4號《通知》,指引僱主給予遭受勞動意外事故和罹患職業病補償金及津貼、醫保費結算制度。若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履行僱主書面授權的勞工管理人所要求的工作,在機關、企業、組織、合作社等工作場所外遭受意外事故,但由他人(不由勞動者自己造成意外事故)造成或不確定造成意外事故者,僱主仍要給予勞動者結算賠償制度。若勞動者在合理時間及路程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但由他人(不由勞動者自己造成意外事故)造成或不確定造成意外事故者,僱主仍要給予勞動者結算津貼制度。
對於僱主已為勞動者向保險經營服務單位購買意外保險的場合,遭受意外事故的勞動者將按與保險經營服務單位簽署的合同,享有補償金及津貼制度。若僱主不落實《社保法》規定,給予屬於強制繳納社保對象的勞動者繳納社保,除了按上述《通知》規定補償及津貼之外,僱主須代替社保機關給予遭受勞動意外事故、罹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結算社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