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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參加社保對象

《社保法》(修訂)草案建議按制定路線圖只對已到退休年齡,但不滿足享退休制度的條件,但不想繼續投保的勞工予以解決的方向調整一次性社保獲享條件的規定。
《社保法》(修訂)草案建議按逐漸減少社保費最短繳交時間的方向修訂退休制度獲享條件。
《社保法》(修訂)草案建議按逐漸減少社保費最短繳交時間的方向修訂退休制度獲享條件。
縮小退休金差額
關於退休制度,草案規定的退休金計算公式更符合於為了獲享退休金的社保費最短繳交時間規定修訂內容。

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在此次修訂也建議按以下方向補充以2014年前非整年投保時間來計算一次性社保金的規定:若2014年1月1日前繳費時間有非整年時間,則這段時間將轉至2014年1月1日後繳費時間。另外,草案也加入關於在調整退休金時需關注低退休金者和縮小退休金差額的規定;修訂為了享退休制度的社保費最短繳交時間條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等。草擬委員會已建議加入關於因患有需長期治療的疾病名單所屬疾病而休病假的勞工的休病假時間詳細規定。同時,還加入許多內容,例如:對於非整月場合的患病制度享額規定,一天享額相當於一個月享額除以30的結果;病後休養復健規定從“其它場合為5天”修訂成“其他場合最多為5天”。

草案還按無需條件,仍像一般產子場合一樣獲享制度至少4個月的方向修訂對於新生兒死亡場合的產假時間未滿就上班的規定;提出對於只有父親參加社保的場合的一次性生育津貼詳細規定,同時補充妻子投保,但條件不足以享生育制度,則丈夫若滿足條件也獲享一次性生育津貼的場合。與此同時,草擬委員會也建議加入3個與生育制度有關內容,包括:加入對於勞工自願流產(不是病理性流產)的制度;加入對於在收養孩子時享生育制度,提議在產子時享生育制度的場合的規定;加入對於產子後休養復健制度。

草案還補充每月享撫恤金的勞工親屬的年齡規定,以符合《勞動法》的退休年齡規定。同時,草擬委員會還建議加入親屬年齡、收入確定方式規定,以作為解決撫恤制度的基礎。關於享撫恤制度的時間,草案加入計算2014年前非整年時間的規定,按以下的方向計算一次性撫恤金:若2014年1月1日前繳費時間有非整年時間,則這段時間將獲轉至2014年1月1日後繳費時間。
修訂享退休制度的條件
特別是,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在此次《社保法》(修訂)草案已集中克服現行的社保政策所存在的不足之處。

具體是,草案建議按逐漸減少為了獲享退休制度的社保費最短繳交時間從20年減為15年,進一步減為10年,其中享額確保合理的方向修訂享退休制度的條件,以讓年齡大,投保時間短的勞工能夠接近及獲享社保權利。同時,建議將若干有條件和經濟能力的對象加入強制性社保參加對象,例如:個體經營戶主;不享薪資的企業主理人、合作管理調度者等。

此外,草案還提出關於非全日制勞工的強制性社保參加規定;加入對於同時是簽訂勞動合同者的鄉級公務員、職工、非專責工作者的強制性社保參加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建議按制定路線圖只對已到退休年齡,但不滿足享退休金的條件,而不想繼續投保的勞工予以解決的方向調整一次性社保條件獲享規定。因出國合法定居或患有難治疾病,而想領取一次性社保金的場合除外。對於未到退休年齡,而要享一次性社保金的場合,享額將比通常低。《社保法》(修訂)草案將在2022和2023年國會會議上提交國會審議、提意見及通過,預計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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