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鄭玉寰宇律師回答:不安全食品是指不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並對人體造成不良影響的食品,所以該行徑的懲處相當嚴厲。
2018年第115號《議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食品安全違規者進行行政處罰,違規個人的最高罰款是1億元,組織是2億元。
違規個人或組織可能還遭附加處罰,如有期限停止活動;吊銷食品安全達標單位證書1至6個月,產品公佈登記接受書1至24個月;沒收物證和強制銷毀不安全的食品。
對於使用、加工和提供不安全食品的行徑,具體罰款如下:
對於使用動物和植物以生產、加工食品,但其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相應技術標準規定的行徑,將被罰款2000萬至4000萬元。
對於使用因患病、疫情而死或法律規定銷毀的動物以加工食品,或供應、售賣因患病、疫情而死或被強制銷毀的動物食品,而產品價值低於1000萬元的行徑,將被罰款4000萬至5000萬元。
使用不可用於食品領域的動物、植物、物質和化工原料以生產及加工食品;使用因患病、疫情而死或被強制銷毀的動物來加工食品,而產品價值低於1000萬元,但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徑,將被罰款8000萬至1億元。
上述是對個人的罰款,若組織違規,罰款將加倍。
此外,違規個人和組織還被停止一部分或全部食品生產、加工活動;若屬於食品公佈登記對象,將被吊銷產品公佈登記接受書1至24個月。
若加工、供應、售賣不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和對消費者健康、性命造成影響的食品,將按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的《刑事法》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規者也可能被罰款2000萬至1億元,禁止擔任相關職位、從業或負責工作1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