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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免徵進口稅規定

為了讓企業掌握對進口商品免徵進口稅的政策、規定,海關總局已主動排解羈絆。
同奈省海關局所屬邊和海關分局公務員檢查進出口商品。(圖源:海關報)
同奈省海關局所屬邊和海關分局公務員檢查進出口商品。(圖源:海關報)
會安Indochina高爾夫球場股份公司問,在運營過程中,企業已將機械分拆,以作為其他用途,因此無法供給海關機關檢查以免徵進口稅。請問,按規定,企業需辦理什么手續以獲免稅?

海關總局表示,對於上述場合,依照2016年第134號《議定》第三十條第七款d點和修訂、補充有關對改變用途的商品的報稅、繳稅規定的2015年第8號《議定》若干條款的2018年第59號《議定》第一條第十二款。

根據上述各項規定,若企業已申報預計進口的免稅進口商品名單,或進口了免稅商品,則在財政年度結束算起第90天之前,負責人將免稅商品在財政年度使用情況向接受免稅名單的海關機關通知。

若機械因損壞而無法使用,企業將之分拆,並將其零部件用於初步免稅目的,則須在提交海關機關的免稅商品用途通知書明確地提供進口申報表編號、在免稅名單中的序號、被拆開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類別。

若機械因損壞而無法使用,企業將其拆開,但其零部件的用途卻不符合初步在獲免稅時申報的目的,則按2018年第59號《議定》第一條第十二款,企業在改變用途之前,須申報並繳納足夠稅款。

越南Pung Cook公司問:對於僱用在出口加工區其他單位加工的商品,免徵進口稅規定如何? 

關於進出口稅,海關總局告知,對於在非關稅區生產、加工、再加工和組裝的商品,進出口稅政策按2016年第134號《議定》第二十二條實施。

據此,《出口稅與進口稅法》第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在非關稅區生產、加工、再加工、組裝,不使用進口原料和零部件的商品在進口到國內市場時獲免進口稅。

若商品在非關稅區生產、加工、再加工、組裝,使用進口原料和零部件,則在進口到國內市場時,須根據進口商品的稅率和計稅價值繳納進口稅。免稅卷宗、手續依照第134號《議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寶元(Pou Yuen)公司建議對損壞的原材料、被退回或銷毀的產品免稅。

海關總局告知,現在,對於在生產、加工以出口的過程中產生的損壞原料、物資和被退回、銷毀的產品,稅收規定有所不同。

具體是,對於為出口服務的加工貨物,2016年第134號《議定》第十條第一款e點規定,進口用於加工的貨物若獲准在越南銷毀和實際上已銷毀,就獲免進口稅。

對於生產以出口的商品,為了向省、市海關局作出指引,海關總局於2017年12月13日  頒佈了第8127號公文。據此,關於進口稅,省、市海關局按2016年《出口稅與進口稅法》第十六條第七款和第134號《議定》第十二條實施。

對於為出口商品生產服務的進口原料、物資、零部件不再使用,必須銷毀,用於生產進口商品的進口原材料、物資、零部件已生產成半成品、成品,但因損壞而須銷毀的場合,必須申報和繳納進口稅;在生產過程中收取,同時在規定定額範圍內的廢料、廢品除外(修訂、補充2015年第38號《通知》第五十五條的2018年第39號《通知》第一條第三十五款規定,生產實際定額是用於加工、生產一個出口商品單位的實際原材料、物資數量,企業獲免進口稅)。

越南寶元有限責任公司建議財政部考慮並向政府建議對剩餘、過時、損壞的用於生產出口商品的進口原輔料,用途改變為銷毀(在海關機關的監察下進行)的廢料、廢品免徵進  口稅。

海關總局告表示,對剩餘、過時、損壞,用途改為銷毀的為出口商品生產服務的進口原輔料免徵進口稅的事宜在修訂、補充2015年第8號《議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有關對改變用途的商品報稅、繳稅規定的2018年第59號《議定》第一條第十二款有明確規定。

修訂、補充2015年第38號《通知》第二十一條的2018年第39號《通知》第一條第十款規定,對於已辦理進出口手續的商品,若要轉向在國內銷售,或改變用途,則只在海關申報者完成對新海關呈報表的海關手續之後進行;  對於改變用途,或轉向在國內銷售的商品,  納稅者須按規定報稅和繳納足夠稅款、罰款(若有)。

因此,對於因剩餘、過時、損壞而須銷毀的進口原材料、物資、商品,企業須對剩餘的原材料、物資和構成被銷毀的產品的進口原材料、物資申報和繳納進口稅。用於計算對銷毀商品的進口稅的海關價值是企業按2019年第60號《通知》第一條第九款規定申報的價值。企業不須對上述銷毀貨物申報和繳納增值稅。

有關為出口生產服務,但轉交給其他企業生產、加工的進口商品免徵進口稅的事宜,海關總局告知,2016年第134號《議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對於組織、個人進口為出口商品生產服務的商品,並已將進口商品投入生產,但後來僱用其他組織、個人加工,或生產一個,或一些環節,然後收回產品以繼續生產和(或)出口產品的場合,沒有按2016年第134號《議定》獲免稅的依據(不滿足對適用於出口生產的進口原物料、物資、零部件的機械、設備、生產單位應具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條件),進口以生產出口商品,但交給別的企業生產,或加工的貨物數量不滿足獲免進口稅的條件(海關總局所頒佈第79號公文的指引實施)。

對於企業有關應該修訂對用於出口生產的進口商品的稅務政策,具體是為出口商品生產服務的進口商品可交給別的企業生產一個或一些環節以確保與用於加工的進口商品的平等的建議,海關總局採納以考慮加入2016 年第134號《議定》修訂、補充《議定》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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