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居同奈省仁澤縣的阮氏金黃鈴芳告知,姓名太長給其生活帶來不便,所以她已向仁澤縣人委會申請將其姓名縮短為阮氏金芳,刪除“黃鈴”兩字。
縣政府說:改名的理由缺乏說服力
芳女士表示,當她到銀行辦理銀行卡時,因其姓名太長,字母數量太多,而銀行拒絕為其辦卡,所以她須申請改名。
但仁澤縣人委會認為其改名要求是沒有依據,不符合2015年《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所以向其致以書面答覆說無法解決。
仁澤縣人委會副主席梁友益告知,該縣跟農業與農村發展銀行(Agribank)仁澤分行進行了工作,並得知,辦卡時,名字的字母數量不得超出26個(包括空格),而芳女士的名字卻共有33個,所以該銀行無法辦理。
梁友益副主席還說:“對於此特別場合,銀行將申請上級銀行的指引、輔助及早為芳女士提出解決方向。若仍不行,仁澤縣將指引芳姐辦理改名手續,但須提出符合的理由。我們一向願意為民輔助,但須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省說:拒絕改名是對的
同奈省司法廳代表告知,仁澤縣人委會書面拒絕阮氏金黃鈴芳的改名要求一事是有依據和符合規定的。
該廳認為,芳女士以姓名太長的理由申請改名是不符合規定和未達到更改姓名條件,所以職能機關拒絕。在司法部頒行有關更改姓名的內容的指引中有十分嚴密和明確的規定。另外,該單位還認為,芳女士以姓名太長,影響到其在辦理提款卡、上班卡等權利的理由是缺乏說服力。
同奈省司法廳代表認為:“對於小孩,改名的影響不大,但對於成年人,若更改姓名,就是改變戶籍上姓名,會影響到其所有個人證件。因此,更改姓名前,必須詳細考慮。”◆
司法幹部實施法律時太刻板
司法部的戶籍、國籍、證實局局長阮功卿認為,對於此場合,同奈省這樣解決是太刻板。
他說:“2015年《民事法》明確規定,改名權是具體個人的隱私權。任何人若感到自己的姓名不符合,影響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及需要更改,都有權要求郡、縣司法科公認其改名,而不須申請。”
對於這一具體的場合,據阮功卿所言,阮氏金黃鈴芳的名字太長不是她的錯誤,是由於其父母,或出生證登記者所致。她感到該名字影響到其工作和交易活動,就是影響到其合法權益。司法-戶籍幹部要明確、廣泛、充分和正確地掌握那個合法權益本質以滿足民眾的正當願望。
阮功卿局長告知:“本局已多次舉辦關於戶籍工作的培訓班,每次都強調那是民眾的隱私權、基本權。但仍有部分司法-戶籍幹部不掌握,引致在執法過程中的不變通情況。對於這些場合,若收到民眾、媒體的反映,本局將致文提醒。”並肯定將就此場合向同奈省提意見。
若合法權益受影響,可改名
《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a項規定:“個人若屬於以下的場合,就有權要求國家權力機關更改姓名:按姓名持有者的要求,理由是其姓名可能引起誤會,影響到其家庭感情、名譽、合法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