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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警惕與外國集團發生糾紛

因投資商甄選方面不謹慎,許多外國投資商合作並使用國內企業的服務後,最後卻逃債而跑。目前,我國法院與仲裁中心收到許多起訴狀,要求若干投資商與國際集團還債。
向法院遞交的合同和起訴文本。
向法院遞交的合同和起訴文本。
蓄意不結算
Banpu Power Public集團(網頁上自稱是國際集團,子公司頻多且在許多國家投資能源項目)正在被起訴追討債款。具體是,從2017年起,Banpu Power Public集團與Indochine 投資與貿易促進諮詢公司簽署合同,以在越南尋找投資循環再造能源的商機。辦理了相關手續和確定投資位置後,Banpu Power Public集團在越南投資成立BPP永朱Wind Power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永朱公司)。後來,越南Investment 公司直接與永朱公司簽署在滀臻省開展風電能源項目的投資諮詢合同,合同履行期間是從2019年6月至2019年底。然而,永朱公司不向諮詢單位付款,而越南Investment公司已發送討債文本。上述合同於2020年3 月屆滿時,永朱公司書面要求終止合同以逃避付款。越南Investment 公司因追討債款問題而向滀臻省朱洋縣法院遞交起訴書。

另一個場合是,Indochine 投資與貿易促進諮詢公司與BRE新加坡Private Limited Company簽署諮詢合同。合同履行時間屆滿後,BRE新加坡公司仍不付款,該公司須向本市法院遞交起訴狀,要求結算諮詢費6萬4000美元。

本市仲裁中心也接收對各集團討債的卷宗,外國企業使用了國內企業的服務後蓄意不付款,如IDC公司要求Banpu Power Public集團支付2019年1月1日編號BPP AGT 1811-0165諮詢合同的逾6萬美元;IDC要求Power Vietnam公司支付2019年9月3日編號BPP-AGT 1908-0159諮詢合同的13萬美元;VNI公司要求仲裁強制Power Vietnam支付編號BPP-AGT1908-0153諮詢合同的27萬2000美元。
如何限制風險?
一旦合同發生糾紛,想向法院遞交起訴狀以追討債款也不簡單。越南Investment公司起訴Banpu Power Public集團旗下永朱公司,但法院第一次通報企業已遷移辦公室。起訴方十分擔心,若企業潛逃就沒有機會討債。其實,上述並不是個別場合,因為投資諮詢活動的特殊是外國投資商到我國尋找投資機遇的初期還沒有辦公室,也尚未正式投資,所以沒有執行案件判決(若勝訴)的資產。

市律師團梅功明律師表示,對於企業潛逃和遷移登記辦公室的場合,尋找及確定被起訴企業是十分困難的。許多企業要放棄起訴,因為沒時間跟進和尋找企業以向法院提供相關資訊。若被起訴的外國投資商已回國,企業就無法起訴或要求法院傳召當事人,就“顆類不收”。目前,大多數糾紛合同都是能源、電能、合資等領域,一般人認為這些領域的投資價值巨大,故相信對方而合同條款不夠緊密。

為了限制發生糾紛,除了合同條款充足及明確之外,關鍵是要求合作夥伴交押或獲銀行保證以確保合同獲付款。上述規定可能會增加開支,故諮詢單位為了競爭可以向銀行支付該筆費用,這樣合同付款問題獲確保和限制風險。其二,不管合同價值巨額或少數,都要依法履行。其三,對於解決糾紛的條款,最佳選擇是以我國企業瞭解的越南法律為準。談判糾紛事件解決單位時,須甄選國內仲裁以方便及快速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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