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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久等企業執行案件

一家公司因違法解僱兩名女勞工,而被市人民法院宣判須接受勞工重返工作崗位,並為其繳納社保費。但過了幾個月,勞工仍一直等待。
與阮氏添和阮氏玉霜有關案件執行《決定》自2020年7月就頒佈,但至今仍未得到充分執行。
與阮氏添和阮氏玉霜有關案件執行《決定》自2020年7月就頒佈,但至今仍未得到充分執行。
違法解僱
據51歲、家住第六郡的阮氏添告知,她與第五郡Grow More 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無限期勞動 合同。2013年5月份,阮氏添獲Grow More公司委任會計長,並一直工作到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6日,公司以 “未完成任務”的理由將她轉至倉庫當會計員。2018年2月7日,她又收到從2018年2月7日至10日帶薪休假的《決定》,原因是未能安排新工作。接著,公司又讓她放12天年假。2018年2月13日,她獲悉公司從2018年2月10日對她解僱,解僱《決定》此前兩天就簽署了。

阮氏添認為Grow More公司對她解僱是違法的,所以向法院提告。市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27日頒佈的第812號《判決》中已肯定,Grow More公司對阮氏添解僱是違法的,並要求須接受她返回擔任會計長職務。另外,Grow More公司須向她支付和賠償近3億7800萬元;阮氏添和Grow More公司須繳納她被要求放假期間(2018年2月10日至她重返工作崗位之日)的強制性社保費,其月薪為1200萬元。

在2018年發生的阮氏添案件之後,Grow More至2019年又解僱57歲、家住平政縣的阮氏玉霜。她從2014年8月份起在公司當倉庫管理員,並已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2019年1月份,Grow More公司向阮氏玉霜發送通知書說:到2019年3月18日,阮氏玉霜將到退休年齡,所以雙方之間勞動合同將終止。若她要提早離職,則公司將答應及付薪至2019年3月18日為止。公司從未與她就終止勞動合同一事達成共識。

然而,於2019年1月30日,Grow More公司決定讓阮氏玉霜停職,而沒有作出任何賠償。

市人民法院在於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第330號《判決》確定Grow More公司作出的對阮氏玉霜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違法的,並要求接受她返回工作。公司須向她支付和賠償1億零800 萬元,按《社保法》、《醫保法》為她支付所欠的社保費。
緊急執行
據阮氏玉霜稱,在判決生效後,Grow More公司於2020年7月2日發出通知要求她返回工作。然而,至2020年7月20日,她又收到通知,要求帶薪居家工作直至公司安排工作。可是她此前的月薪為970萬元(包括津貼),但居家工作的月薪只有480萬元。而且,只一個月後,公司於2020年8月3日又發來通知說,因客觀原因而讓她停職。至2021年3月1日, Grow More公司發出對阮氏玉霜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原因是已到退休年齡。

據阮氏玉霜說:“案件執行《決定》自2020年7月份就頒佈,明確地要求Grow More公司須為我繳納在停職期間的社保費。但至今,公司仍未為我繳納從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的社  保費。”

Grow More代表在最近召開的案件執行解決會議上告知,對於為阮氏玉霜繳納在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1月20日停職時間(雙方發生糾紛的時間)的社保費一事,公司已提出工資表,其中須繳納社保費和醫保費的月薪為460萬元,並要求阮氏玉霜簽字確認,但她認為月薪與合同不符,所以不同意。

至於阮氏添的場合,第五郡案件執行分局自2020年7月份就頒佈案件執行《決定》,但她至今仍未獲接受重返工作崗位。據悉,各職能單位於2020年12月28日已前往Grow More公司就強制接受阮氏添返回工作一事做錄案,但公司說無法接受她,因為她不能提供按規定的會計業務證書。而且,該公司已有會計長。

此前,Grow More公司以一些判決內容模糊不清的理由建議法院作出解釋。在法院以書面回答後,公司將執行案件。第五郡案件執行分局已駁回此理由,並對強制不成一事做錄案。

阮氏添認為:“公司說我未繳納會計業務文憑、證書是不合理的,因為我此前已向公司提交這些證件,才獲公司委任會計長。法院已宣判、強制《決定》也已頒佈,但至今,我仍未能返回工作崗位,從2018年以來的社保費也未繳納。”

市律師團陳明雄律師認為,對與阮氏玉霜和阮氏添有關判決的案件執行期限和案件執行強制期限已過。第五郡案件執行機關需緊急實施對Grow More公司的強制措施,以確保獲執行案件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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