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源:DAD19)
市高級人民法院宣佈取消滀臻省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止《決定》,將卷宗退回給該法院以按規定處理。對於越僑返國申請領回此前住房的事情,上述《決定》可視為該案件的先例。
初審法庭不處理而中止
根據申訴書,1962年出生的趙明恩一家於1979年獲國家審批旅比利時定居。1979年6月11日,趙明恩的父親呈文委托滀臻省州城縣富新鄉人委會管理其住房,並獲邑人委會同日證實,縣財政科也在委托書上確認,附帶住房和面積約1200平方米的地皮描摹紙。
他們一家出國前移交住房,當時的鄉人委會主席簽收,之後鄉人委會將該住房轉交鄉黨委管理。
2007年,上述房地獲按政府總理第31號《指示》進行盤點。他們返國後才知道州城縣人委會於2009年獲省政府移交管理上述住房。後來,滀臻省人委會給鄉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未確立公屋所有權。
他們雖委托地方政府管理兩間住房,但有一間已屢次轉讓,所以只申請領回空置的住房(鄉人委會辦事處已在別的地方興建)。然而,州城縣人委會不受理申請書,滀臻省人委會未審議和處理。
後來,他們申訴富新鄉人委會和州城縣人委會以領回上述住房,並要求法院取消土地使用權證書。然而,滀臻省人委會不開庭審理案件,卻決定中止,因為該事件不屬於法院的處理權力。
趙明恩向上一級法庭上訴,建議駐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佈取消該案件中止《決定》。滀臻省人民檢察院也提出抗議,認為那起案件屬於法院的處理權力。
高級人民法院的論證
在複審法庭上,市高級人民檢察院代表提議複審委員會接受上訴和抗議。
駐本市高級人民法院複審委員會確定趙明恩的房地不屬於國家要管理、收回或是民營工業改造對象。根據國會2003年第23號《決議》第二條,上述不是國家辦理關於全民所有權法理手續的場合。此外,目前不存在某管理權力機關的住房管理《決定》。
部長會議主席1991年第297號《決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合法出國者有權出售或委托他人管理其住房。根據建設部1991年第383號《通知》第四章節第二款規定,越南公民獲審批出國,將對自己的住房所有權持有決定權。
對於出國前委托國家管理其住房並獲審批的場合,一旦屋主返國定居,同時支付住房管理和修葺費,就可以領回住房。
因此,駐本市高級人民法院宣佈取消滀臻省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中止《決定》,將卷宗退回給該法院以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