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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一码 12位数字标识同步上线VNeID

越南政府2026年8月19日颁布第326号《议定》,对地点标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地点标识是指对地点进行数据采集、创建并赋予标识码,以区别于其他地点的活动。图:越通社
地点标识是指对地点进行数据采集、创建并赋予标识码,以区别于其他地点的活动。图:越通社

据越通社报道,政府2026年8月19日颁布第326号《议定》,对地点标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该议定涵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各类地点的标识工作(国家秘密清单所列对象除外),以及地点标识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连接、共享和利用;同时明确了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每个地点仅有一个12位数字的唯一标识码

议定明确了地点标识的基本原则。据此,每个地点只能拥有一个唯一标识码,遵循全国统一的编码结构,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整个系统中不得重复。

对于沿交通道路呈纵向延伸、可从该道路任意位置抵达的对象,其地点标识方式按照交通道路的标识方式执行,即该对象的地点信息包括起点地址、终点地址、沿线各交叉节点及交叉点地址以及与省级行政区划边界相交处的地址。

地点标识和地点标识码的赋码工作依据国家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中的数据开展,确保数据继承、同步和统一;同时不取代有关机关依法履行国家管理职能。地点标识工作必须遵守国防、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组织和个人合法权利、利益保护等相关规定。

地点标识码一经建立并与具体对象绑定后,应保持长期稳定。地点标识码由地点标识数据库生成,为由12位数字组成的自然数序列。每个地点均对应一个独立且不重复的标识码,确保稳定性、可扩展性以及与国家数据库、专业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关联、集成、连接、共享和利用的能力。

对列入地点标识清单的对象负有专业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或者掌握该对象形成、存在及变动原始数据的国家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管理机构,应负责牵头开展数据审核、标准化和采集,并将数据同步至地点标识数据库,以实现地点标识码的赋码。

地点标识数据库

根据该议定,地点标识数据库是一个覆盖全国、集中统一的国家数据库,用于按照统一标准存储和管理本议定调整范围内各类对象的地点信息。

地点标识数据库所包含的信息包括:地点标识码;地点标识对象;地点地址;通行入口;邮政编码;采用VN-2000国家坐标系或WGS-84全球坐标系的坐标信息(特征点坐标或边界坐标);土地使用权证书信息(如有);地点运行状态,包括正在运营、使用中、停止使用、迁址、结构或地点性质发生变化等;地点名称;地点结构信息(如有);地点三维地理空间信息(如有);地点数据主管机关信息(包括机关名称、组织标识码);地点识别标志(如有);地点所有者、使用者等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信息(如有)。

此外,还包括地点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地址信息,其中地址码由地点标识系统随机生成的字符序列组成;地址描述信息以及通过国家数据库、专业数据库连接和共享的其他地点标识对象信息。

通过地点标识数据库利用地点标识数据

地点标识数据将用于国家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并实现数据连接、共享和利用。地点标识数据的共享和利用必须符合规定的目的、范围和权限;对于行政手续办理中所需材料已经在地点标识数据库中存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

地点标识数据库信息的利用对象和方式规定如下:

其一,组织和个人可通过国家身份认证应用程序VNeID利用公开的地点标识数据。

其二,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可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与协调平台、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平台以及其他依法建立的数据集成共享平台,利用地点标识数据库中的信息,以履行自身职能和任务。

其三,组织和个人可通过国家身份认证应用程序利用地点标识数据库中与自身有关的信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和行为控制存在困难人员以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信息,须经其合法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对于被宣告失踪人员的信息,须经其财产管理人同意;对于已故人员的信息,须经其继承人同意。

其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和行为控制存在困难人员以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可通过其合法代理人或监护人利用与本人有关的信息。被宣告失踪人员的信息由其财产管理人决定利用。

其五,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组织和个人,可通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利用地点标识数据,并须缴纳信息利用和使用费用。

如需利用地点标识数据库中的其他信息,则必须获得该地点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同意。

该议定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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