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向来一贯主张是东海与各方之间的各项纠纷均须以和平措施来解决,符合于国际法律,尤其是符合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外交程序与法理,对东海和平与合作事项作出贡献。值此,越南再次肯定了我国对黄沙与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是完全符合于国际法律,符合于越南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各海域之合法权益。”
“越南向来一贯主张是东海与各方之间的各项纠纷均须以和平措施来解决,符合于国际法律,尤其是符合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外交程序与法理,对东海和平与合作事项作出贡献。值此,越南再次肯定了我国对黄沙与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是完全符合于国际法律,符合于越南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各海域之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