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定》明确指出,保护个人信息的专责机关是公安部所属网络安全与高新科技罪犯防范局。保护个人资料是防范、发现、防止及依法处理关于个人资料的违法行为。
该《议定》规定被严禁的行为包括:处理个人资料不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处理个人资料以营造反抗国家的信息及数据;处理个人资料以营造影响到国家安宁、社会秩序安全、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信息及数据;妨碍权限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活动;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活动进行犯法。
值得注意的是,该《议定》对经营推销、介绍广告产品服务的个人资料保护作出规定:从事推销、介绍广告产品的组织及个人仅在信息主体的同意下,才可使用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搜集的顾客个人信息进行推销、介绍广告产品。处理顾客的个人信息以进行推销、介绍广告产品须得到顾客同意,而且在顾客清楚知道产品推介的内容、方式、形式及频率的情况下进行。从事经营推销、介绍广告产品的组织及个人有责任证明使用顾客个人信息事宜是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