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凡从事小规模经营房地产的个人,不属于须订立投资项目的场合,年均交易量不得超过10次,同时每项合同价值不超过3000亿元。如此,一名小规模房地产经营人的总限额每年不超过3万亿元。凡年内仅进行1次交易则没有计算交易的价值。
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规定,从事经营房地产的组织与个人必须成立企业(或合作社、联合合作社)。然而,从事小规模房地产经营的人则不必成立企业,但务必申报纳税。同样,凡销售、出租住房、建设工程或一部分地板建设面积而并非从事经营活动,也被限制交易量,同时必须申报纳税。
政府第96号《议定》规定从事房地产经营企业,在签署买卖、转让、出租、租买房地产及转让房地产项目合同之前,按照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第6条规定承担充分公开各项资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