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未符合规定
建设部最近对太原省选民关于在特别都市、一级都市用地面积从2公顷以上或在二级、三级都市用地面积从5公顷以上的商住房、都市区投建设项目须腾出在经职能机关批准、已投资建设技术基础设施系统的详细规划提案中住宅用地总面积的20%用于建设社会住房的建议作出书面回答。选民表示,根据这项规定,地方在制定若干项目的详细规划时,须布置用于建设社会住房的土地储备面积。然而,按实际考察结果,省所属市民对社会住房的需求不高,部分民众的条件不足以购买或租用社会住房,引起土地浪费,给已布置用于建设社会住房的土地储备面积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选民建议研究上呈政府按灵活地根据地方实况布置用于建设社会住房的土地储备面积的方向修订2021年第49号《议定》。
对此,建设部告知,在过去期间,该部已研究、评价在实施社会住房发展政策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其中有关于按政府颁布的2015年第100号《议定》第五条腾出20%土地面积用于发展社会住房的规定,作为研究、制定及提交政府颁布修订、补充2015年第100号《议定》若干条文的2021年第49号《议定》的基础,旨在克服该规定的一些不足之处。除了已修订、补充的政府《议定》所属规定存在的问题与羁绊之外,要彻底地克服上述的羁绊与不足之处,还需修订国会颁布的《住房法》。
现在,政府已向第十五届国会提交《住房法》修正草案,以在第五次会议上征询意见,计划在第六次会议通过。据此,规定用于建设社会住房的土地的《住房法》修正草案第80条取消了关于商业住房、都市区建设投资项目开发商须腾出20%土地面积用于投资建设社会住房的规定;补充关于部署发展社会住房的土地储备面积一事须由省人委会负责的规定。具体是,在制定和批准省规划、土地使用规划与计划、建设规划、都市规划,省人委会须按已批准的住房发展计划部署足够的土地储备面积以发展社会住房。
可以降低房价
据市社会住房投资发展股份公司董事长阮鸿良认为,要求商住房项目开展企业须腾出20%土地面积以投建社会住房的规定是不符合实践的。因为商住房、高级公寓,甚至超高级公寓的管理、投资、运作开支比社会住房的高得多,故不能在一个项目中同时实施这两种类型。因此,《住房法》修正草案中没有此规定是合理的。当然,许多开发商会选择向国家付费的方式,以能主动开展项目。这也将成为落实政府批准的100万间社会住房提案的基础。届时,为消费者建设社会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可降至2000万元。市房地产协会主席(HoREA)黎黄洲也评价,建设部取消腾出20%土地面积用于投建社会住房的规定是很合理的。然而,应该补充关于开发商从初可以选择在商业住房项目中建设社会住房、兑换等值的社会住房土地储备面积或向国家结算土地使用费,以能主动实施项目的规定。从而,地方政府、职能机关在对项目签发许可证或检查时,不再陷入不知所措的情况。如果此选择权留给国家,项目实施工作将继续像长期以来一样遇上羁绊、困难。实际上,目前只在一些中等都市区项目,开发商才选择建设社会住房(如南隆投资股份公司),至于在高级项目,就不能实施,所以开发商大部分都选择向国家付款的方式。以此方案,国家就可以额外增加20%的收入,不必像之前般须支付土地使用费◆
建议建设集中项目
在最近公布的2016年至2025年阶段本市社会住房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中,市建筑规划厅已坦率地指出,在三级都市以上的所有商住房投建项目须腾出20%土地面积用于建设社会住房的规定是不符合实践且不可行的,因为腾出的面积不足以投建确保标准的独立社会住房大楼。另一方面,若在商业都市区项目(通常位于“黄金地段”)中以联排住房的形式开发社会住房,则可能会潜伏腐败和不公平的隐患。对于低收入者,若入住位于高级、超高级商业住房项目的社会住房,则这里的运作管理、必要服务等费用也不符合其收入。
从在实践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市建筑规划厅建议建设部规定对本市给予特殊机制,可以提出与都市化密度未高的省、市不同的管理要求。具体是,市建筑规划厅建议建设部研究允许正在一个郡、县同时开展多个项目的开发商可以兑换土地面积,以集中在一个项目建设社会住房,为开发商开展经营、开发和运作创造顺利条件,或对为社会住房招商引资机制、政策提出别的规定、措施,为工人、低收入者服务。
另外,市建筑规划厅还建议市人委会责成各郡、县和守德市人委会根据实际的条件、需求和在地方的比例尺为1/2000规划提案调整核查进度,编制比例尺为1/ 2000规划提案调整卷宗,以将职能机关已批准细则规划的社会住房项目和有布置社会住房的商业住房发展项目列入分区规划提案,并部署符合的社会住房建设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