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截停车辆检查流程
根据2024年第73号《通知》,按计划执行巡逻、监管任务的交警可以根据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法》第六十五、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拦截参加道路交通的车辆进行检查。
拦截、检查车辆一事须确保以下要求:安全、符合法律规定、不阻碍交通活动。在截停车辆后,要按规定进行查处(若有)。在道路上或在交通警察站进行检查时,必须确保遵守2024年第73号《通知》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及其他规定。
在巡逻、监管中处理违规行为规定
处理行政违规行为的工作是按照关于处理行政违规行为的规定和下列规定进行:
1.不做录案的行政违规处罚:
交警在发现属于不做录案的行政违规处罚场合的行政违规行为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若违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违法者)尚未立即履行处罚决定,就按照本《通知》第十七条第二款d点、g点的规定和关于处理相关行政违规行为的其他规定,暂扣有关证件,以确保行政违规处罚的执行。
2.有做录案的行政处罚:
a)交警在发现属于有做录案的行政违规处罚场合的行政违规行为时,将按照规定进行做行政违规录案。行政违规录案采用预印表格或依行政违规处理数据库建立。
b)在行政违规录案完成后,建立录案的干部向录案中的人宣读;指引对个人、组织按2020年修订、补充的《行政违规处理法》第六十一条有权阐释的行政违规行为的行政违规阐释权利、期限;要求违法者提供联络电话(若有),以便透过国家公共服务网站、公安部公共服务网站接收处罚资讯;在录案上签名(若违法者不能签名,可以按手印),根据2020年修订、补充的《行政违规处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做录案的情况除外)。
c)若违法者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故意回避,或因客观原因而不在录案上签名或按手印,或在场但拒绝在录案上签名、按手印,或无法确定违法者,交警组长将邀请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乡级政府代表或至少一名证人在录案上签名以证明违法者没有在录案上签名或按手印一事;若没有乡级政府代表或见证人的签字,交警必须在录案上说明理由。使用技术工具、设备记录事件发生的情况,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单位负责人,作为权力人审议、决定处罚的依据。
采取措施来预防及确保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1.若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或确保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正执行公务的交警组长按职权采取防止措施,或向单位领导报告以按2020年修订、补充的《行政违规处理法》规定决定采取防止措施。
2.暂扣行政违规赃物、工具、执业许可证等:
a)在发现属于须暂扣行政违规赃物、工具、执业许可证等的场合的违规行为时,交警组长须直接通知或分工交警组所属干部通知违法者和在场的有关人,并进行建立行政违规录案;建立行政违规赃物、工具、执业许可证等暂扣录案。若这些赃物、工具需要封存,就按本《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b)自做录案起24小时内,做录案的交警必须向有权暂扣行政违规赃物、工具、执业许可证等的人报告,以审议颁布暂扣决定。对于容易损坏的赃物,交警须立即向直接首长报告以处理,如有损坏、遗失,须依法律规定赔偿。
权力者关于暂扣、返还证件的录案、决定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可以在国家定名应用程式或其他应用程式、电子资讯系统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