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請詳細告知這一優惠計劃?
市勞動聯團所屬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陳文朝(▲):第42號《決議》規定,僱主若遇上財政困難和從2020年4月至6月期間按《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提前向勞工支付至少五成停職薪資,則獲社會政策銀行提供無抵押貸款,貸款限額相當於五成,按實際付薪時間對於每名勞工的區域最底薪,但不超過3個月,貸息為零,最長期限為12個月,用於支付其餘的薪資,並在每月直接向被停職者融資。
市勞動聯團所屬法律諮詢中心主任陳文朝(▲):第42號《決議》規定,僱主若遇上財政困難和從2020年4月至6月期間按《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提前向勞工支付至少五成停職薪資,則獲社會政策銀行提供無抵押貸款,貸款限額相當於五成,按實際付薪時間對於每名勞工的區域最底薪,但不超過3個月,貸息為零,最長期限為12個月,用於支付其餘的薪資,並在每月直接向被停職者融資。
為具體化上述規定,社會政策銀行總經理最近頒佈第2129號文本,對僱主貸款用於向勞工付薪的事宜作出指引。據此,僱主貸款的條件是有兩成或最少30名參加強制社保的勞工已連續停職1個月以上;從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提前向勞工支付至少五成停職薪資;因遇上財政困難,而無法向勞工支付停職薪資,已使用全部薪資儲備基金以向停職的勞工付薪;於2019年12月31日沒有在信貸組織、外國銀行分行的呆賬。
●貸款利率和期限 如何?
▲貸款限額為每人每月區域最底薪的50%,在從2020年4月至6月底期間採取。貸款年息為零,逾期年息為12%。貸款期限由放貸的社會政策銀行與貸款客戶商討,但不超出12個月。特別是,貸款客戶不必交押。
●請問,要接近這一優惠貸款,僱主須辦理什麼手續和審批時間是多久?
▲按第15號《決定》,用於向勞工付薪的貸款申請卷宗包括:用於付薪的貸款政策獲享對象確認申請書(按第15號《決定》附帶的表格);僱主提供的停職勞工名單(按規定表格);2019年、2020年第一季度財務報表副本(對於企業和組織)和企業註冊證、合作社註冊證、經營戶註冊證的各種證件之一副本;國家權力機關的成立《決定》(若有);經營許可證、運營許可證、執業證(對於有條件的經營行業,或法律規定的場合); 投資許可證、投資證書(對於外國投資商成立的企業)。
在完成卷宗後,需要貸款的僱主每月於5日前將卷宗向辦公室或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單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對於經營戶、個人)的縣級人委會提交。從接收足夠卷宗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縣級人委會審定、綜合名單,並提交省級人委會主席。省級人委會主席在接收縣級人委會提交的足夠卷宗之日起2個工作天內審批具備貸款條件的僱主名單、被停職的勞工名單,並向同一級社會政策銀行和在名單中的僱主發送。對於不得到審批的場合,省級人委會主席以書面答覆,其中註明理由。
在獲省級人委會主席審批具備貸款條件之後,客戶向社會政策銀行提交卷宗。提供貸款的社會政策銀行在收到足夠貸款卷宗之日起3個工作天內作出審批。 若未滿足貸款條件,銀行將以 書面通知,其中註明拒絕放貸的原因。
●有意見擔憂僱主會把這筆貸款用於其他目的。您的意見如何?
▲我認為不必擔憂。因為按規定,對於這筆貸款,放貸的社會政策銀行每月將根據省級人委會主席審批的被停職勞工名單以轉賬的方式向被停職的勞工支付,或在社會政策銀行以現金支付。因此,企業不能將目的是付薪的貸款用於其他目的。
社會政策銀行的融資延長至2020年7月31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