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检查委员会关于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党中央书记处认定:
阮文棒同志(原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武世阀同志(越南航空港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会主席)、黎文河同志(原宁平省黎胡坊党委委员、党委书记、黎胡坊人委会主席)存在思想政治、道德、生活作风蜕化;在履行被交付的职责和任务,和在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工作中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了越南共产党党员行为禁令,未发挥模范表率作用,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引发舆论不满,对党组织、地方政府及工作机关、单位的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根据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及原因,以及党关于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党中央书记处决定对阮文棒、武世阀、黎文河等同志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建议职能部门及时给予与党纪处分相一致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