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议定》,入境、出境及过境越南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申报。卫生部将根据全球传染病形势及疫情输入越南风险,具体指导针对不同传染病在口岸实施健康申报对象及适用时间。
健康申报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进行,使用越英双语;必要情况下,可根据口岸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语言。申报内容按照《议定》所附范本执行。办理入境、出境或过境手续者,在主管机关要求时,还须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其他防疫措施证明。
《议定》规定,健康申报须在通过越南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前7天内完成。
除健康申报规定外,《议定》还明确了对入境、出境及过境者实施观察及医学检查措施。医疗检疫人员将通过直接或间接观察,利用监测设备跟踪健康状况及体温,以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
如发现疑似症状,医疗检疫人员将进行实际检查,包括核查证件、访谈、流行病学信息调查及对已采取防疫措施的评估,以确定感染风险。属于需进行医疗处理范围者,将依据《疾病防治法》采取相应措施。
根据《议定》,对每一案例的实际检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以确保在有效防控疫情同时,为国际往来及贸易活动提供便利。
第165号《议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与《疾病防治法》正式生效时间同步。
根据《疾病防治法》,医疗检疫将在各口岸对人、运输工具、货物,以及经越南边境运输的遗体、遗骸、骨灰、病原样本、人体组织及器官等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