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4202號公文,就地目視檢查和用設備檢查的時間不得超過海關申報人出示足夠貨物起8個工作小時,如果貨量大、種類多,或檢查工作複雜,實際檢查時間不得超過2個工作天。對於須按各專案規定標準在試驗室加以分析、評價,以確定是否符合環境技術標準的場合。
另外,若就地檢查結果未能確定進口廢物是否滿足海關法律規定和環保法律,口岸海關分局和海關鑑定分局配合取樣檢驗以分析、評價。若就地目視檢查結果和用分析設備檢查結果確定進口廢物不符合海關法律規定和環保法律,就按規定處理。 海關總局的上述規定是為了加大對來自各地的廢物在中國停止進口廢物之後“接踵而至”我國的情況監管力度。目前,正在各口岸積存的進口廢物集裝箱數量逾5000個。
在第4202號公文出台之前,海關總局已頒行第3438號公文和第3738號公文,要求對於進口廢物,須取樣寄給海關鑑定局進行分析,以評價是否符合環境技術標準,但沒有規定取樣時間和鑑定結果退還時間,導致造紙和鋼鐵領域各企業缺乏生產原料和耗費在口岸存貨開支。鋼鐵協會代表各企業向海關總局書面建議將廢鋼從須取樣以評價是否符合環境技術標準的名單中除名。越南造紙和紙漿協會也書面建議工商部審議為企業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