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公民選擇自己的代表參加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利。選舉權包括推薦候選人和投票,這意味著公民享有選擇的主動權。通過選舉,人民直接投票選出能代表自己的意志、願望和做主權,同時代表自己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從而建立從事社會管理活動的國家管理機關。
1945年以前,越南還沒有憲法,沒有國會代表和各級人民議會代表選舉。胡志明主席領導的越南共產黨於1945年發動八月革命並取得勝利給越南人民帶來了多種前所未有的權利,其中包括選舉權和競選權。越南民主共和國第一屆國會於1946年11月9日通過的越南第一部憲法--1946版《憲法》第十八條規定越南公民享有競選權和選舉權,其中規定:“18歲以上的所有越南公民,不分男、女都享有選舉權,喪失思維能力者和失去公民權的人除外。候選人應為享有選舉權、年滿21歲、能聽說讀寫越南語的人。入伍公民也享有選舉權和競選權。”
在1959年版、1980年版和1992年版《憲法》中,選舉權和競選權繼續得到充分肯定。現行的2013年版《憲法》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年滿21歲者依法享有獲選為國會和人民議會代表的權利。行使上述權利要依照法規。”因此可以說,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一向保障人民當家做主權、選舉權、競選權等公民最基本權利,此外還應履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鼓動選民不參加選舉是違法和違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作為包括多個少數民族在內的54個民族和平共處的國家,越南黨和國家一向關心選舉活動中少數民族享有的權利。現行的國會代表及各級人民議會代表選舉法規定:“獲推薦競選國會代表的少數民族候選人應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國會民族委員會的建議進行審查,但要確保參選國會代表的正式候選人中至少18%是少數民族代表。”實際上在歷屆國會代表選舉中,少數民族代表比例一向高於少數民族人口比例。例如:第十四屆國會代表選舉中少數民族代表佔17.3%,而少數民族人口只佔越南總人口的13%。
順應社會進步趨勢,提高婦女的作用,現行國會代表和各級人民議會代表選舉法規定:“國會常務委員會應根據越南婦女聯合會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建議推薦參選國會代表的女性候選人,但要確保參選國會代表的正式候選人中35%是婦女。”據聯合國婦女發展署駐越代表處的報告顯示最近幾屆國會選舉中的女國會代表候選人比例高於東南亞乃至世界多國。
越南是民有、民享、民治的國家。人民通過選舉產生負責國家管理的國家權力機關。通過選舉,人民直接投票選出能代表自己的意志、願望和當家作主權、代表自己行使國家權力的國會代表, 進而成立從事社會管理活動的國家機關。所有越南選民都充分意識到選舉和應選是越南人的神聖權利和義務,因此,任何 歪曲污蔑論調都無法阻止越南人民參加將於本月23日舉行的選舉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