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阮春福總理決定對在擔任海軍軍種司令部司令職務期間,犯下嚴重違規和缺點的國防部原副部長、海軍軍種司令部原司令阮文憲實施取消海軍軍種司令部司令資格的紀律處分,黨中央政治局已實施黨紀律處分。
此前,根據黨中央政治局的通知,在擔任海軍軍種黨委副書記、海軍軍種司令部司令職位期間,阮文憲須對海軍軍種黨委常委會開展、落實該機關在由海軍軍種管理的國防土地管理、使用工作《決議》中,犯下的嚴重違規和缺點負責任。
阮文憲也對海軍軍種的違規和缺點負主要責任,以及對其個人的違規和缺點負責任,例如不按權限實施、違反10個國防土地地段的土地管理、使用、投建規定;違反集中民主原則和海軍軍種黨委的工作規制,領導、指導鬆懈,在國防土地地段的管理、使用工作中缺乏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