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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银行出资转让新规定

在第13号《通知》中,国家银行补充了关于转让合资银行与回购全外资银行出资的若干条款。
(示意图: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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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银行颁行第13号《通知》,旨在修订、补充了关于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信贷组织代办处、其他在越南开展银行业务的外国组织签发执照以及组织运营的第40号《通知》若干条款。具体是,第13号《通知》第31条第3款b项基础上增加了b(iii)项,并自今年12月14日起生效。

据此,《通知》规定,向非合资银行出资成员的组织转让出资,必须按照规定确保出资比例,并要满足新合作伙伴是按照越南或外国法律成立非银行企业的条件。对于国有企业,要取得有权机关的书面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向合资银行注资。获签发成立许可并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企业,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缴纳出资。

特别是,新合作伙伴在提交买卖、转让合资银行章程资逾1%至5%以下的出资额申请卷宗时,前3年的股本金不得低于1万亿元,总资产不低于2万亿元。或在提交买卖、转让合资银行章程资1%以下的出资额申请卷宗时,前3年的股本金不得低于2万亿元,总资产不低于4万亿元。

对于从事需要法定资金的经营领域企业,须确保股本金减去法定资金至少等于承诺的出资额,财务报表数据均受独立审计,提交买卖、出资转让批准申请卷宗的前一年度审计单位无异常情况。

新合作伙伴在提出买卖、转让出资批准申请卷宗的前3年里营业连续盈利,不得使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筹集资金或借贷资金来出资,截至提交买卖、转让出资批准申请卷宗时,按照规定全面履行纳税和社保义务。

与此同时,新合作伙伴不是在越南成立和营运的另一个信贷组织创始股东、所有者、创始成员或战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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